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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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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發明和研發成果的歸屬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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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發明和研發成果的歸屬如何區分?

    更新:2022年03月22日點擊:692

    當下,專利技術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同時專利也蘊含著巨大的財富。專利尤其是發明專利不僅僅可能是一企業生存發展之所在,甚至可能是一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為此,許多企業往往會雇傭專業研發人員進行技術開發,以獲得技術上的優勢。那么,從知識產權角度來看,職務發明和研發成果的歸屬該如何區分呢?


    01

    先看有沒有簽歸屬協議?


    研發者普遍受雇于企業,與雇主簽有涉及研發成果歸屬的協議:雇主向研發者支付工作報酬,而研發者的研發成果,包括從中產生的專利,歸雇主所有,即自動以雇主為權利人而不是以作為發明人的研發者為權利人。相應,作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專利授權后成為專利權人的資格就不再屬于發明人或研發者,而屬于雇主。


    這種協議安排就產生了 “職務發明”,即,通過事先約定,研發者已經事先將研發產生的技術成果和取得專利的權利轉讓給了雇主。研發者與雇主之間的約定,除了涉及報酬,還可以涉及技術成果、專利產生收益時給予獎勵等事項。


    02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依照一些國家的法律,例如美國,職務發明并不當然成立,專利最原始的權利人是發明人,雇主與作為發明人的雇員須簽訂明確協議,協議約定雇員將技術成果及專利的所有權轉移給雇主,職務發明方才成立。否則,申請和取得專利的權利仍然屬于發明人。


    一些國家,例如中國,法律直接對職務發明做了規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職務發明歸雇主所有?!?/span>因而,雇主與雇員未簽訂協議時,職務發明也依法成立。


    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12條,“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span>


    03

    一紙協議,明明白白


    無論涉及的國家是否做出了職務發明的法律規定,但各國通常會優先遵從企業與發明人之間的協議。因而,雇主與雇員應當簽署明確協議,例如,在員工雇傭程序中包括簽訂知識產權歸屬協議的環節,明確工作成果及相關專利等知識產權之歸屬。其中,協議應覆蓋全體員工的全部工作成果,不應僅覆蓋研發者的研發項目產出。


    當研發成果及專利的來源不是本企業員工,而是外部研發者、從原始研發者那里取得了權利的其他權利人時,企業如欲取得這些技術及專利的所有權,同樣應依賴與他們就技術、知識產權之歸屬或轉移簽訂協議。


    結語:別忘了簽知識產權歸屬協議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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