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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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首頁 > 研究與觀點 > 職務發明和研發成果的歸屬如何區分?
更新:2022年03月22日點擊:692
當下,專利技術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同時專利也蘊含著巨大的財富。專利尤其是發明專利不僅僅可能是一企業生存發展之所在,甚至可能是一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為此,許多企業往往會雇傭專業研發人員進行技術開發,以獲得技術上的優勢。那么,從知識產權角度來看,職務發明和研發成果的歸屬該如何區分呢?
01
先看有沒有簽歸屬協議?
這種協議安排就產生了 “職務發明”,即,通過事先約定,研發者已經事先將研發產生的技術成果和取得專利的權利轉讓給了雇主。研發者與雇主之間的約定,除了涉及報酬,還可以涉及技術成果、專利產生收益時給予獎勵等事項。
02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些國家,例如中國,法律直接對職務發明做了規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職務發明歸雇主所有?!?/span>因而,雇主與雇員未簽訂協議時,職務發明也依法成立。
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12條,“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span>
03
一紙協議,明明白白
當研發成果及專利的來源不是本企業員工,而是外部研發者、從原始研發者那里取得了權利的其他權利人時,企業如欲取得這些技術及專利的所有權,同樣應依賴與他們就技術、知識產權之歸屬或轉移簽訂協議。
結語:別忘了簽知識產權歸屬協議喲!